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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610100013503192R/2025-000301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其他 |
发布机构 |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发文字号 | 市科发〔2025〕38 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2 09:51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5-07-16 |
摘要 |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瞪羚企业,根据相关方案和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明确瞪羚企业认定范围、条件、申报程序,给予纳入培育库、支持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等,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2027年12月31日失效,原办法废止。 |
发文机构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22 09:51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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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09:51 来源:科学技术局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推出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拓展新市场、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打造新业态,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速度快、盈利能力强、产业模式新、发展潜力大的瞪羚企业,根据《西安市支持科技企业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5—2027 年)》,结合我市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瞪羚企业,是指在西安市内(含西咸新区)注册、依法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化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认定条件
认定市级瞪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安市内(含西咸新区)注册登记,成立15年以内的居民企业。
(二)近三年内认定或入库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三)有稳定的研发人员队伍,具备不少于1个一类知识产权,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服务)。
除符合上述3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近3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5%,最近一年正增长,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
(二)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近3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或近3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自愿向所属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同做好企业的申报指导服务,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科技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专家评审。
(四)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对拟认定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印发认定文件。
四、支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直接纳入重点企业培育库,推荐参评省级瞪羚企业。
(二)鼓励市级瞪羚企业牵头申报多项前资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布局建设西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高成长企业聚集。
(三)支持市级瞪羚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创新、服务优化升级、场景应用拓展等,按照项目投入的15%,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对符合西安市科技金融政策的市级瞪羚企业,给予技术产权资产证券化(票据化)、技术研发信用贷款等政策支持,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贴息补助、担保补助支持和风险补偿。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西安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23〕6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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