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加强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过程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实行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
在南宁市内从事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应当依本办法的规定,领取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准运备案证明。
第三条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要求,统一备案程序,统一备案卡样式。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办理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准运备案证明, 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法定义务,经备案审查符合要求并给予备案的,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并 对其运输的食品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车辆及容器管理、清洁消毒、食品交付、装卸、运输、查验、人员培训等各环节的操作流程及责任 要求,并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企业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岗位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企业安全培训。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应配备食品交付装卸运输岗位从业人员,相关人员应熟悉液态类食品散装运输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并有明确责任和权限报告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七条 从事散装液态食品运输的车辆应使用合法合规、并在容器外显著位置喷涂易于辨识的“食品专用”(或“ ×× 专用”)标识的运输车辆(或容器)。标识确保清晰可见且不得覆盖、粘贴或涂改。
第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电子铅封、GPS、温湿度传感器、全段视频监控等智慧化监管工具强化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管理。
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申请 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准运备案证明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装卸运输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车辆、容器等设备设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合理的 车辆选择、清洁消毒等操作 流程,防止不同类别的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具有保证装卸运输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从事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三)运输食品专用容器等 设备设施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证明材料;
(四)企业食品 交付装卸运输安全 管理制度;
(五)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危化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许可证;
(六)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2日内,对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发放《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准运备案证明》。对有特殊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并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
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企业颁发《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进行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新增运输产品或者承运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四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记录档案,车辆清洗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其他记录和凭证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施的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地方政府和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将企业备案管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布本辖区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备案名录。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在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15等渠道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企业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记录不完善的;
(二)企业运输车辆卫生状况欠佳,清洗消毒不彻底的;
(三)专用车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 。
第二十一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企业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发生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的;
(二)企业用非食品专用车辆运输食品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或者在接受监督管理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且拒不改正的;
(四)存在本规定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经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未建立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管理规定,管理有明显漏洞,相关记录缺失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液态食品,是指可以在管道中流动的液体食品,包括液体中带颗粒和酱状的液体食品,包含液态类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交付运输,是指食品以无包装、大批量的形式直接装载在运输容器中进行交付运输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企业,是指进行散装液态食品交付装卸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2.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现场核查表
3.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准运备案卡
附件1
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
备案申请表
□首次 □延续 □变更
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申请人(负责人):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食品生产企业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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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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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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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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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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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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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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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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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或容器性质 (在相应□打√) |
□车辆 □容器 □自有 □发货方所有 □承运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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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食品品种明细 |
运输车辆或容器 清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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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输车辆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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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危化从业人员 |
是否有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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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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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牌号 |
道路运输许可证号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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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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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容器编号 |
容器材质合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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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变更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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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申请。本企业对运输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有虚假成份,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企业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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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备案部门意见 |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同意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其他: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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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备案
现场核查表
企业名称: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品种明细: 运输车辆车牌号:
容器编号: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是 |
否 |
1 |
车辆(或容器)检查 |
车辆(或容器)、设备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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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或容器)是否完好无损,罐体有铅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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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或容器)是否有“食品专用”标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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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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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态食品装卸方式检查 |
车辆(或容器)与食品对接的管道、接口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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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接口三防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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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
□通过现场核查 □未通过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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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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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意见 |
□同意核查结论 □不同意核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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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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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南宁市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车辆准运备案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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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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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者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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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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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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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运食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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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