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 |
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3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4 |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5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6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7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
8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
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0 |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1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2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3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
14 |
拖拉机载人的 |
拖拉机载人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15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6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17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8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1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0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1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
22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3 |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24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5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26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27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28 |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29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30 |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1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
32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30%的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3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
33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34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
35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36 |
对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对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37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3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39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40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41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4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
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44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4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行政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4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47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
48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4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
50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51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52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53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54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5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6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7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8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59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60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61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6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处罚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
63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4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65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6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
67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行政处罚 |
是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6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 |
69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70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71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
72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7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74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75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76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是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77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7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
79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8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81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82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83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
84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8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是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 |
86 |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87 |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
是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
|
88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
是 |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 |
89 |
野外用火巡查巡防 |
野外用火巡查巡防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90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91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
是 |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92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9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94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禁烟规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9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9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9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98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99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100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1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2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04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
105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106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07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
108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
109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安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110 |
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
111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
112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是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
113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11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115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
11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施行) |
117 |
对保持界桩、界标正确安置、完好的行政检查 |
对保持界桩、界标正确安置、完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
118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119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20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1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2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3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4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5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6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7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
128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29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
130 |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
131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132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133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4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5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6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7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
139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
14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14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
142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43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