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宣贯之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07 浏览次数:7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宣贯材料之二:

规范性文件起草注意事项

一、严禁越权发文

《办法》第五条规定:

①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②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③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牢记四个不得

《办法》第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 不得 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 不得 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不得 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不得 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认真评估论证

《办法》第七条规定: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办法》第八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办法》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 3名 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四、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第九条规定:

①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③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④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局办公室、法规和安全处、信息中心联合宣)

热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