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厅概念验证中心与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7 浏览次数:4

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5-2028年)》(闽科综〔2025〕3号)有关要求,为引导和推进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科技厅概念验证中心与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厅概念验证中心与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福建省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25-2028年)》(闽科综〔2025〕3号)有关要求,为引导和推进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功能定位:

概念验证中心:以产业应用需求为牵引,成果转化目标为导向,联结产学研用金服,从技术、市场、产业等维度,对早期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可行性验证和商业可行性验证,通过验证技术可行性并判断商业价值、评估市场潜力,形成可行性分析评判和意见结论,筛选具备开发应用价值的种子成果,助力吸引社会资本推动科技成果形成产品、迈向市场化产业化应用。

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着眼产业创新发展,聚焦成果转化应用,重点围绕小试环节和企业技术需求,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小试技术研发、技术整体解决方案等创新支持服务。

第三条 省市联动,部门协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服务原则,地市为主布局开展建设,省级认定择优支持提升。支持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重点方向,发挥基础条件和资源力量优势,采取独建、联建等方式,公益性与市场化结合,加快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建设和做多做强,为促进科技成果验证转化、满足企业创新研发需求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服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按照先建设后奖补、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评估认定及后续支持和管理工作。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直有关部门、有推荐权限的央部属高校院所及省属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进本地区和部门单位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主管单位归口审核推荐申报省科技厅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评估认定及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估认定

第五条 申报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

1.依托单位原则上为我省独立法人实体或高校二级学院,具备良好的创新资源整合、研发支持服务能力和项目组织实施经验,可为中心平台建设运行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所等基础条件资源保障。依托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应与联合单位签订联合协议。依托单位不能再作为联合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同类别同领域省科技厅概念验证中心或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2.中心平台已建设运营并具有较好基础,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健全的运营机制、稳定的经费投入,规章制度健全,财务核算相对独立。

3.中心平台拥有开展相关功能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设施软件等基础条件,拥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化服务团队。

4.依托单位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尚在惩戒期内情况。

第六条 除第五条外,申报概念验证中心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中心具备资金筹措能力,配备自有或合作投入的概念验证资金,上年度运营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元,固定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2.中心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专家团队(包括专职、兼职)不少于10人,人员团队涵盖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

3.中心拥有持续稳定的验证项目源,建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并设立专账(入库项目为经技术、产业、投融资等领域专家评估评审列入开展概念验证并有直接经费投入的项目),近一年来完成概念验证项目(形成技术和商业可行性分析评判和意见结论)不少于5项。

第七条 除第五条外,申报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平台具备较强研发创新实力,在相关领域有影响力,固定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2.平台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研发团队(包括专职、兼职)不少于15人。

3.平台近一年来承接技术研发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研发服务收入(不含财政投入和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评价指标(包括基础资源条件能力、建设管理制度机制、工作运行服务成效)等,根据产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优化。

第九条 评估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依托单位填写申报材料,按归口渠道提交主管单位(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推荐权限的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

(二)推荐: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结合现场核实,择优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

(三)评估: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形式审查、按行业领域分类分组评估,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

(四)认定:省科技厅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纳入“福建省科技厅概念验证中心”或“福建省科技厅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

第三章 考评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上年工作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等,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汰弱留强、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间隔3年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优秀的给予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认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发生依托单位更名、结构调整、重组或其他重大变化,应在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经主管单位核实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3年内不能申请认定:

(一)发生重大变化调整未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情况和计划、参加考评的;

(二)经查实在开展相关工作或参加评估考评中存在虚报、造假或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等情况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或者破产的;

(四)依托单位主动申请取消认定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再适合纳入管理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突出结果导向,关注服务企业成效,引导概念验证中心与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服务。省科技厅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本厅年度科技创新专项等财政经费预算情况,对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经费奖励补助(厦门市推荐的由厦门市统筹奖励补助)。

概念验证中心:

1.认定奖励:评估认定后,每家最高给予150万元奖励。

2.考评奖励:考评优秀的,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3.绩效补助:认定或考评合格以上的,对认定次年度起绩效给予补助。考评不合格或取消认定的,当年起不予补助。①对概念验证中心组织评估评审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并在后续完成概念验证的项目(形成技术和商业可行性分析评判和意见结论),按每项1万元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30万元;②概念验证中心完成概念验证的项目,成果产权主体后续获得外部投资或实现知识产权转让的,按实际到账金额(不含财政拨付经费)10%、单项最高20万元,对概念验证中心给予补助。以上两项绩效补助合计每年每家最高250万元。

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1.认定奖励:评估认定后,每家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考评奖励:考评优秀的,每家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3.绩效补助:认定或考评合格以上的,对认定次年度起服务绩效,按照对外服务收入(不含财政拨付经费、中试服务收入)10%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50万元。考评不合格或取消认定的,当年起不予补助。服务项目已获得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再重复申请绩效补助。

第十五条 奖励补助经费由中心平台统筹用于本机构日常运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奖励,涉及绩效工资补助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认定和奖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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