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7 浏览次数:3
辽人社〔2025〕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 “ 多缴多得 ” 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 2019 〕 1 号)和国家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 9 档,分别为:每年 200 元、 300 元、 500 元、 800 元、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4000 元、 5000 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年参保缴费额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各市不再自行调整缴费档次。

二、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对应 200 元至 5000 元 9 个缴费档次,各地缴费补贴标准应不低于 40 元、 50 元、 70 元、 100 元、 120 元、 140 元、 160 元、 170 元、 180 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参保人按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补缴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困难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每人每年 100 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 30 元的缴费补贴政策。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四、鼓励开展集体补助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或资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缴费档次是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全面精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推动待遇水平提高,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 202 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我省原有规定中关于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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