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后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永立集团总部办公大楼

发布时间:2025-10-13 浏览次数:25

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变更申请,申请增加主体工程。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予以公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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