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宣贯材料之一:
《办法》修订历程、主要内容和管理原则
近日,省长毛伟明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内容摘编供学习参考。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办法》原文精读学习理解,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共同推动《办法》各项要求贯彻落实。
一、《办法》出台及修订历程
①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施行;
②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一次修改;
③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
④2025年4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三次修改,4月15日公布施行。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办法》作了如下修改:
①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
②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后增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其中的“30日”修改为“60日”。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③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决定适用依据的,中止审查,待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决定后,恢复审查。”
④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施行日期”后增加“有效期”。
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修改为“专用于确认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⑤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⑥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定义和管理原则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办法》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办法》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局办公室、法规和安全处、信息中心联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