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澄征补安置〔2025 〕 64 号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澄拟征告〔 2025 〕 84 号 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 长泾镇泾东村 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收土地 |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公顷) |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面积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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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泾镇泾东村农民集体 |
2.1065 |
0.5631 |
0.4534 |
1.5434 |
0.0000 |
合计 |
2.1065 |
0.5631 |
0.4534 |
1.5434 |
0 .0000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澄政规发〔2023 〕 7 号) 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澄政发〔2012 〕 38 号)、《市政府关于修改〈江阴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澄政规发〔 2024 〕 7 号)文件及属地镇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 〕 87 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 2023 〕 4 号) 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1 、本公告在江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jiangyin.gov.cn/ 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2025 年 8 月 2 日 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 。
2 、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止 2025 年 8 月 31 日 )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江阴市长泾镇东舜路 318 号 (联系人 : 孙晓娟 ; 电话: 0510-86300528 ;邮编: 214400 )。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 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江阴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 年 8 月 2 日 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 江阴市长泾镇东舜路 318 号 (联系人: 孙晓娟 ;电话: 0510-86300528 ;邮编: 214400 )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 、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2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