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志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 赵国华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 ( 鲁人社规〔 2017〕4号 ) 第 二十八 条 之规定 ,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滨 劳鉴 伤初字 〔 202 5 〕 1236 号)。内容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GB/T16180-2014 ) ,经劳动能力 鉴定 专家组鉴定, 赵国华 目前伤残 情况的 鉴定结论为: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捌级 ;无生活自理障碍。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 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 送达 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向 山东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供稿:劳动和工伤科
撰稿:张家宝
校对:董海波
审核:崔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