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和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条 、 第十 六 条 有关 规定, 我局 拟对 下列 有关从业人员( 具体名单见附件 ) 的导游证予以 撤销 。
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应于公告期满 5 日内, 向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依法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 将依法 撤销 导游证。
特此公告。
附件:
部分拟撤销导游证的从业人员名单
丽江 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 年 1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