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煤发〔2025〕169号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产煤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考试质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容右侧: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25日
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办法
【文件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提升煤矿安全生产考试质量,根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
第三条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各设区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机构)。
第五条 各设区的产煤省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考试机构)。
第六条省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对市级考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进行业务管理;
(四)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考务管理、监考、巡考、考试收费等管理制度;
(五)建立并管理远程视频巡考系统;
(六)承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级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地区考试点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试点
第八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全省考试点布局工作。
第九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便民利企为原则,自行建设考试点,或委托直属事业单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煤矿企业建设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考试点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具体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二)建立健全考试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考试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考生管理、考场纪律管理等制度;
(三)建设符合《规定》的办公、考试、库房等场地,配齐考试、应急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记录;
(四)安装并维护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系统,接入省级考试机构远程视频巡考系统;
(五)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对考试全程录音录像并保证清晰可辨,做好音视频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制定应对停电、考试系统故障、考试设备设施故障、网络故障等考试突发情况及作弊行为处置方案,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并记录;
(七)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实行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在考试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系统(以下简称考试系统)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可采用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执行,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在考试点通过考试系统进行闭卷考试。特殊情况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可采用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在考试点实际操作考场采用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进行,使用真实设备或实物仿真设备,每个考位配置2名实际操作考评人员(以下简称实操考评员)现场评分。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可探索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辅助考评。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考试系统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试设备管理人员等考务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参加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考试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由考生本人委托所在企业向省级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考试材料。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由考生本人委托培训机构向省级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考试材料。受委托的煤矿企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考试单位。申请考试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考试采取预约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每月1日至10日为下月考试预约时间,期间,省级考试机构实时公布各考试点容量及可预约情况,供申请考试单位查询。考试点约满或超过预约时间后,停止接受预约。申请考试单位根据需求提出预约考试申请,提交申请考试材料。省级考试机构按照预约顺序,受理预约考试申请,自收到申请考试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规范性审查,并于审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受理结果告知申请考试单位。对已受理的预约考试申请,向申请考试单位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二)省级考试机构根据考试预约等情况,合理制定下月考试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公布,同时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已公布考试计划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随意取消、减少或变更;
(三)考试点按照考试计划,至少提前考试日期5个工作日在考试系统提交考试申请,并对考场、考试设备设施进行准备和检查,做好记录,确保安全可靠;
(四)省级考试机构在考试系统受理考试申请,向考试点派发考试计划;
(五)在考试前24小时内,省级考试机构按规定选配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组织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考试点制作准考证向考生发放,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实施考试;
(六)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网络瘫痪等特殊原因,导致考试安排发生调整的,省级考试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考试单位,申请考试单位可另行预约或接受考试机构安排。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点应当当场公布考生考试成绩,并通过考试系统录入考试成绩。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按照《规定》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自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并于复核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补考1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由考试点上报至省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记录存档并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考试点应当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录像音视频资料提交给省级考试机构。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管理档案,档案记录内容及保存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考试点应当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标准。各地市考试点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统一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开展考试业务。
第二十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本地区煤矿从业人员数量、年度考试人数等相关数据并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考试点应当每年将考试情况报告省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试监督,对考试点开展现场或者远程巡考,如实记录巡考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对考试点建设运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考试系统参数、权限设置、数据存储、考试设备管理维护、实施考试等情况。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考试点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考试机构对全省各考试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给予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
(一)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试设备;
(二)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
(三)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
(四)未定期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培训与演练;
(五)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或考场秩序混乱。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再承担考试工作。
(一)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考试场地或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再承担考试工作。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
(二)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三)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