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水环境违法类)

发布时间:2025-07-04 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加大对涉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压实涉水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有力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一批涉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宋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向污水处理管网非法倾倒化工制药废液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9日10时,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接某水务公司反映,28日夜间进水COD和氨氮出现突高,且拌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对污水处理生化系统造成严重损害。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污水处理管网沿线开展排查,发现修武县003县道一处污水处理管网窨井附近有明显倾倒废液和拖拽软管痕迹,窨井旁空院外墙有人为掏出的墙洞,使用活动砖封堵,初步判定为案发现场。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公安民警在周边展开布控,同时对污水处理管网水质进行严密监控。

4月1日22时,执法人员发现该水务公司进水水质再次出现异常,立即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通过查看布控视频监控发现,当晚21时26分,2人驾车进入空院内,将事先停放于院内的一辆重型货车倒至墙边,其中1人将车尾软管穿过墙洞插入窨井内,通过窨井向污水处理管网排放废液,40分钟后离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迅速封控现场,对停放在院内的柴油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货车车厢经过专门伪装处理,外观与普通货车相同,但车箱内装有容积为43.005m3的罐体,尾部阀门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仍有废液滴落。执法人员通过全面筛查沿途视频监控,发现自2025年3月起,先后有5辆罐车进入案发现场,且全部出发自漯河市舞阳奥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医药公司),进一步锁定了案件源头。

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明,2024年3月中旬,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徐某某、温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共谋为他人处置化工废水。徐某某与奥凯医药公司法人崔某某取得联系,达成处置每吨废液180元的口头协议,温某某对豫H99罐车进行了改装,停放于常某某租用的空院内进行接应。3月27日至4月1日,宋某某雇佣罐车先后6次从奥凯医药公司运出200吨工业废液,由温某某等人通过抽水泵将废液抽至豫H99货车罐内,并分批次排至污水处理管网窨井内,宋某某等人共获利3.6万余元。经鉴定,豫H***99货车罐内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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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查处情况

宋某某、徐某某等人向污水处理管网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均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4月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宋某某、徐某某等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逮捕4人,取保候审2人。

03案件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办案线索。 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公司反映线索高度重视,快速响应,指派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管网沿线开展全面排查,迅速锁定案发现场,为精准高效查办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凝聚执法调查合力。 及时对接公安、交通部门,加强部门间联动配合。与公安部门密切协作,对倾倒点周边进行布控,及时控制案发现场,查获作案车辆和关键物证。积极协调交通部门,获取涉案5辆罐车行驶轨迹,快速锁定废液来源。

三是加强执法监测联动。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监测部门密切协同,在取得罐车内遗留废液关键证据后,连夜完成对废液的定性检测,判定为危险废物,推动案件在24小时内完成刑事移送、立案等程序,打破了先进行司法鉴定,再移送案件的常规模式。本案从案发到破案仅用3天时间。

四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坚持案件查办与污染防治同步开展,对流入污水处理管网内的高浓度化工制药废液进行拦截治理,避免污水流入河湖发生水污染事故。

案例二:

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汤阴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环境监测站及相关专家对污水管网进行采样排查,发现管网内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通过三维荧光光谱分析测定,超标因子与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水质指纹图谱高度一致,初步锁定超标污水源头。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入企检查,但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口水质并未超标。为进一步查明超标污水来源,执法人员沿污水管网开展倒查,发现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门北侧存在直通厂外污水管网的外排管道,管道内埋藏一根直径约15cm的塑料管,通过地下连接至厂区综合收集池,塑料管设置阀门,可控制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对外排放。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4年7月初,该公司生产经理耿某某因担心废水浓度偏高导致超标,将一根塑料暗管从厂区综合收集池引至污水管网,并操纵阀门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向外排放。

02查处情况

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11月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37429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耿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03案件启示

暗管排污极具隐蔽性,溯源查处难、环境影响大。为精准打击暗管排污环境违法问题,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引入三维荧光光谱仪等先进技术装备,建立可供水质污染溯源的水质指纹库和污染溯源模型。基于三维荧光光谱测定结果,建立谱库分析模型,通过分析确定企业污染物排放特征,达到追溯水中污染物排放来源的目的。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水质指纹溯源技术,对污水管网验指纹、溯来源精准锁定排污单位,不断织密织牢防控网,提升违法问题打击力度和精度,切实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安全。

案例三:

南阳市西峡县李某某等四人利用废弃矿洞“洗金”污染环境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西峡县五里桥镇稻田沟村有人从事非法“洗金”活动,迅速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通过无人机航拍排查,在稻田沟村六里玡一无名山坡处发现4个隐蔽的废弃矿洞,洞内遗留有振动锤、发电机、活性炭罐等作案工具,违法行为人已逃逸。执法人员立即控制现场,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通过调取附近道路视频监控,提取作案工具及生活垃圾上指纹、NDA信息,锁定李某某、曹某某等4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李某某、曹某某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西峡县五里桥镇稻田沟村六里玡的4个废弃矿洞内,使用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向洞内岩壁、底部碎石喷淋,通过预设的导流槽将喷淋后的溶液汇聚于活性炭罐内,利用活性炭吸附并提炼黄金,后将废液直接排入矿洞渗坑内。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废液、废渣收集处置等防护措施,造成矿洞地表及深层被严重污染。经取样检测,被污染矿洞内废液重金属总铅、氰化物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总铅为0.63㎎/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倍。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王某某、曹某某等4人非法倾倒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含铅污染物,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7月3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王某某、曹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获,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3案件启示

1.科技赋能,迅速控制现场。 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山高林密地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排查,通过一条隐蔽道路“顺藤摸瓜”,快速精准发现位于半山腰处的废弃矿洞,快速控制作案现场,及时扣押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为后续调查取证奠定了基础。

2.行刑衔接,协同案件调查。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西峡分局启动行刑衔接协同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现场勘察、查封扣押、环境评估、污染物检测等执法调查。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相关协助,围绕沿途监控、指纹及DNA生物信息提取等,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3.系统治理,构筑保护屏障。 办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做好系统治理“后半篇文章”,以个案办理为依托,深挖同类案件作案特点,在区域范围内开展排查,推动区域内打击“洗金”盗采金矿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消除同种风险隐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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