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类)

发布时间:2025-08-29 浏览次数:9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危害生态环境案件的执法查处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第四批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陈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3月7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安县铁门镇某村进行巡查时,发现一处无名炼铅厂正在生产,现场一名工人使用提升机向熔炉内投送拆解后的蓄电池铅板原料,熔炼后形成的铅液汇聚于熔炉下方容器内,厂房附近堆放大量拆解后的蓄电池铅板和熔炼炉渣。经询问场地所有人、现场工人查明,2024年12月起,陈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租赁该场地从事铅板拆解、处置活动,通过收购废旧蓄电池后雇佣人员进行拆解,熔化铅板炼铅后违法销售。至案发时,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81.07吨。经鉴定,涉案铅板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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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的规定,陈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3月20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某、张某某等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孙某某、王某某等5人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排查过程中,使用无人机发现龙亭区柳园口乡某畜禽养殖场围墙外水坑内水体呈黑绿色,立即赶至现场调查。调查发现,畜禽养殖场内铺设有两根管道,穿过围墙连通至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执法人员现场使用pH试纸检测,渗坑内污水pH值为碱性,据此确认渗坑污水并非畜禽养殖废水,进而转变调查方向,对进入现场的外部车辆开展排查分析。随后,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地方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查看道路监控,对可疑车辆及行车轨迹开展排查,锁定一辆多次驶入案发现场洒水车具有较大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5年1月至2月,孙某某非法从事农药中间体生产制造,后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强碱废液无法处置,孙某某联系畜禽养殖场所有人王某某,经王某某同意后,雇佣车辆分多次将20余吨强碱废液运输至养殖场内,并通过软管排至墙外渗坑内。经鉴定,渗坑内废水pH值均大于12.5,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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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2月2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孙某某、王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张某某、崔某某等8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01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卫辉市顿坊店乡某村水井灌溉用水呈黑色,疑似被附近一无名化工作坊污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化工作坊人员已撤离,相关生产设施和管路已被破坏,厂房外南侧有一口水井,井内水体呈黑色,井口处有两根地埋暗管通向厂区方向,经联系挖掘机沿暗管掘进搜索,在水井附近挖掘出两个容积约为30m3的储罐。综合现场情况,初步判断该无名化工作坊涉嫌利用暗管向水井内偷排污染废水,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联合开展调查。

经调查,2024年3月起,张某某为非法牟利,指使崔某某等人租赁顿坊店乡某村厂房、107国道西侧某厂院作为两处生产化工产品粗酚的加工点,在无任何经营资质和治污设施的情况下,进购生产设备,雇佣技术工人,并在生产加工场地内打井,将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800余吨废水通过地下储罐和暗管直接排入水井内。经鉴定,两处化工生产点废液储罐等处的有机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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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张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4月2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25年4月,卫辉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某、崔某某等8人一年五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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